第1599章


阿证双手接过手册,紧紧握住,点了点头。

经过账房风波和律血碑林的洗礼,他眼中那份游移不定的神采已彻底沉淀,化作一种近乎专注的坚毅。

崔明眉头紧锁,对这种“盲审”形式感到荒谬和被冒犯,但众目睽睽之下,他无法退缩,只得冷哼一声,端坐于木案之后。

三份被涂得密密麻麻、只剩核心信息的卷宗被分别呈上。

第一案。

崔明仔细阅读那有限的描述,沉吟良久,提笔判道:“盗钱五百文,依律当杖六十,徒一年。然……观其行窃于市集,手法生疏,或为初犯。且赃款未挥霍,似有隐情。本官酌情考量,杖六十可免,改为枷号三日示众,徒刑减半,以观后效。”  他试图在冰冷中寻找温度,进行“教化”。

阿证则快速翻阅《量刑指导细则》,找到“盗窃”类目,对应“赃物价值:五百文(中等)”,“无前科”,细则明确给出“杖八十,徒一年半”的基准刑,并注明“可酌情上下浮动一等,但需书面说明理由”。

阿证提笔,毫不犹豫:“杖八十,徒一年半。”  无浮动,无说明。

第二案。

崔明看罢,眉头舒展,甚至露出一丝温和:“盗钱五百文……然,卷中提及,犯人乃为病重老母筹措药费,孝心可悯!圣朝以孝治天下,岂可因孝获罪?此情可原,本官判……无罪释放,但需当众训诫,并令其亲族或邻里监督,尽快筹钱为母治病!”  他找到了“教化”的完美案例。

阿证依旧埋头于手册,找到相同基准。

他抬头,看了一眼崔明,又低下头,笔下没有丝毫迟疑:“杖八十,徒一年半。”  细则备注:“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,仅可在量刑幅度内考虑。当前证据无法确证动机真伪,且无对应减轻条款,故按基准。”  他的声音不大,却清晰地念出了判词和依据。

人群开始骚动,窃窃私语。

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,像两面镜子,照出了两种世界观。

第三案。

崔明拿起卷宗,目光扫过,突然顿住。

这卷的“背景”涂得格外厚,但似乎漏了一丝缝隙,隐约能看出“曾为……吏”、“因罪革退”等残缺字眼。

崔明眼神一凝,心中先有了“此人乃失德胥吏,故态复萌”的成见。

他快速看完,提笔时已带了几分厌恶:“盗窃惯犯,情节恶劣!杖一百,徒三年!并刺字示众!”

阿证这一案看得最久。

他反复比对卷宗和手册,眉头紧锁。

因为手册里对于“疑似有前科但未明确记载”的情况,有特别条款:“存疑时,应做对被告人有利之推定,按无前科基准处理。”  他犹豫了一下,手指摩挲着纸页上那行小字,最终,还是按照条款,判下了与前两案完全相同的结果:“杖八十,徒一年半。”

判决宣布。

整个碑林前,先是死一般的寂静,随即,如同潮水般涌起巨大的嗡嗡声。

百姓们或许不懂太多大道理,但他们看得懂:同样的罪,崔大儒判了三种结果,轻重不一,有时甚至天差地别;而那个不起眼的阿证,只认一本小册子,判了三次,结果一模一样!

公平吗?

崔大儒的判决,似乎每一条都有“人情味”,都有“道理”。

但那种“公平”,如同水中的月亮,随风荡漾,时圆时缺。

阿证的判决,看似冷酷,不近人情,但那结果,白纸黑字,铁板钉钉,无论你是谁,偷了五百文,就是这个结果!

它不因你是孝子而减免,不因你是恶吏而加重,它就在那里,确定,无疑,给人一个明确的预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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